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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汪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汪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汪明:

经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宁波通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通商)的委托,为其提供2019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你作为宁波通商审计项目合伙人,在业务执行期间存在买卖宁波通商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1789.SH)股票的情况。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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