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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庾江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号

(原标题:关于对庾江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224号

关于对庾江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庾江力:

经查,我局发现你在执业时存在以下问题:

你作为深圳市公路养护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所涉及的深圳市腾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项目执业人员,于2023年5月24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买入项目委托方深圳市特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090)股票8000股,卖出8000股。买卖股票时间位于实际开展评估工作之日至评估报告公开后五日内的区间内,该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执业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抄送:证监会会计司、法治司;深圳证监局;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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