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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10 号

关于对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杨勇军:

经查,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昌智能

或公司)在挂牌申请文件中未准确披露与河南拓硕实业有限公司

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情况。

上述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杨勇军未

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杨勇军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

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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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

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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