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青岛大摩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员工管理和信息技术系统管理方面内控机制不健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当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合规管理,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5年1月24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