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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证券营业部、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证券营业部、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证券营业部、李杰:

经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存在营业部员工长期使用办公场所电脑进行代客理财下单操作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李杰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营业部、李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加强员工执业行为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切实做到合规经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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