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佳源创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沈宏杰: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20佳源03”债券持有人提供信用担保增信措施的情况;二是未按期披露2023年债券年报和2024年债券半年报。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四条、第五十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沈宏杰作为你公司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责任。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2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和沈宏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