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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余荣清、洪涛、冯芬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洪涛、冯芬兰:

经查,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恒久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就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义务

公司子公司苏州恒久丰德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丰德)于2022年8月22日与珠海红隼中天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设立宁波红隼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红隼);2022年9月14日,恒久丰德将对外投资款1,000万元转至第三方深圳市万泰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万泰富)由其代转至宁波红隼;2022年10月10日,深圳万泰富将其中300万元转付宁波红隼,剩余700万元能存放于深圳万泰富账户中。

上述情形构成公司对深圳万泰富的财务资助行为,公司未执行论证、决策和审批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未按照协议约定对投资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规定。

二、光导鼓外销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经查,公司存在外销业务流程业务与财务端数据无法匹配等问题,规范运作与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前述情况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披露情况不符。

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内部交易中存货相关财务核算不规范

经查,公司因存在内部交易,部分存货未按照实际对外销售价格和实际生产成本测算存货跌价准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四、关联交易未披露

经查,2022年6月2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余荣清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拆借资金1,250万元至其控股的苏州恒久荣盛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荣盛),恒久荣盛于2022年6月30日将上述资金归还。该关联交易未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余荣清、时任董秘洪涛、财务总监冯芬兰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信披办法》第四条规定。余荣清、洪涛对上述情况承担主要责任,冯芬兰对第二、三、四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高度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强化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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