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李红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红军:
经查,你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你配偶周亚芹通过其账户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6月6日分5次买入公司股票共19,700股,成交金额378,186元,2024年6月7日卖出公司股票6,500股,成交金额118,690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