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相关公告显示,因生产线故障问题,你公司控股孙公司四川长虹杰创锂电科技有限公司向设备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经查,你公司关于生产设备质量问题及后续处理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