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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马万福、周帮军:

经查,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重大诉讼、仲裁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22号)第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马万福,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周帮军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马万福、周帮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用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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