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胡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胡丹:
经查,你担任易普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普力”)总会计师期间,你妻子周燚于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5日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易普力股票,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形。其中,累计买入25000股,成交金额30.48万元,累计卖出25000股,成交金额31.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亲属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