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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明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明志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明志刚:

经查,你在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英贤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于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0月30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1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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