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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雪琦、慕佩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何雪琦、慕佩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何雪琦、慕佩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收入审计专题现场检查。经查,你所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不到位,未能发现收入总额法净额法适用错误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对部分关键控制点进行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三是减值判断依据不充分,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且客户已被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收账款仍根据账龄法计提减值。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项目签字会计师何雪琦、慕佩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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