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石狮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参与销售公司资管产品的问题,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营业部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