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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张丽芳、张文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所执行的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收入审计专题现场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部分应收账款回函为个人签字或采购相关部门盖章及验收单为个人签字是否有效、可靠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于以订单形式形成的收入,未关注并获取订单对应的主合同,未能识别并对主合同约定的寄售等条款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项目签字会计师张丽芳、张文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所应认真汲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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