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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许林阔、栾鑫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许林阔、栾鑫琦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许林阔、栾鑫琦:

我局对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健兴业)执行的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子公司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油气)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评估项目(天兴评报字〔2024〕第0601号)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估执业问题

(一)未采用市场价值计算债权股权比例

天健兴业在测算未来现金流的折现率时,权益成本的部分计算环节使用了以可比上市公司账面价值计算的债权股权比例,未采用市场价值且未说明理由。

(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基础与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确定基础不一致

天健兴业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测算包含了“长期待摊费用”账面净值的摊销,但商誉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未包含“长期待摊费用”账面净值,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基础与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确定基础不一致。

(三)营运资金测算口径不正确

天健兴业在测算未来现金流时,使用经营性流动资产、负债进行测算。但部分环节不当使用了全口径流动资产减流动负债(包括溢余性资产、负债)的余额。

上述问题导致评估报告多计佳运油气商誉相关资产组评估值,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第十九条,《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1号——商誉减值测试评估》(中评协〔2020〕37号)第十条、第十八条,《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2号——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中折现率的测算》(中评协〔2020〕38号)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1号》第一点、第五点,《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第一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二、违规买卖股票

许林阔作为该项目签字资产评估师,在天健兴业与雪人股份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接受委托之日(2023年12月27日)起至雪人股份公告(2024年4月30日)天健兴业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五日内买卖雪人股份股票,买入27,200股,卖出27,300股,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签字评估师许林阔、栾鑫琦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负责人和相关签字评估师许林阔、栾鑫琦于2025年1月9日15时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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