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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明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龚明亚:

经查,你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海国际证券营业部和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推荐股票、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向投资者证券买卖承诺保本和承担损失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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