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夏证监局关于对宁夏正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刘向明、朱新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宁夏正方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刘向明、朱新利: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
二、担任1家有限合伙企业管理人,在其募资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三、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相关资料。
刘向明、朱新利(未参与上述第二项投资决策)作为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负责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及合规风控工作,未恪守相关行为规范。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责任人刘向明、朱新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积极整改,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