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及张璞临、胡军旺、武锐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张璞临、胡军旺、武锐锐:
经查明,根据你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的《<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修订稿)》,你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盘锦浩业360万吨/年重油加氢EPC项目(以下简称“盘锦浩业EPC项目”)、宣东能源50万吨/年危废煤焦油提质改造EPC项目(以下简称“宣东能源EPC项目”)、重型承压装备生产和管理智能化新模式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智能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分别为2021年9月、2022年4月、2023年6月。
你公司迟至2023年11月8日才披露《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智能化项目预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建设并验收。你公司迟至2024年4月18日才披露《关于募投项目部分延期,部分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设募投项目的公告》,称盘锦浩业EPC项目拟延期尚无法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点,智能化项目拟延期至2024年6月,上述项目审议、披露延期事项的时点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宣东能源EPC项目实际于2023年8月末完成中交,2024年4月结项,中交、结项时间均晚于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公司前期未审议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
你公司在非公开发行股份募投项目原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前,未依法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张璞临作为时任董事长,胡军旺、武锐锐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