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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宗义、张吉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宗义、张吉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李宗义、张吉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2024年3月5日出具的《<关于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存在以下错误:葡萄酒业务第一大客户销售金额,第二至第五大客户的认定及销售金额错误;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第三至第五大供应商的认定及采购金额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药品业务第三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2024年5月17日出具的《<关于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中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专项说明》中存在以下错误:葡萄酒业务第十大客户销售金额错误;第一、第三、第四、第六、第七、第八、第九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降解材料业务第一、第二、第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错误。

你们未勤勉尽责,未发现上述错误,导致发表的意见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勤勉尽责,进一步健全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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