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马骁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马骁骁:
经查,成都火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对人员进出关键业务场所进行有效管理,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不健全,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反映出企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7年5月以来担任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企业经营管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