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成都火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成都火星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未对人员进出关键业务场所进行有效管理,利益冲突防范制度不健全,合规风控负责人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反映出你企业未认真履行谨慎勤勉义务。二是未及时更新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职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