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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罗曼、杨思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罗曼、杨思琪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罗曼、杨思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天圣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制药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制测试

一是未对重要组成部分的销售与收款循环关键控制点实施穿行测试、控制测试。二是未对销售费用相关控制进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三是个别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无法达到测试目标。四是部分控制点测试结论与支撑证据不符。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

一是收入审计不到位。对部分原材料销售业务会计处理恰当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恰当关注和应对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对部分子公司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测试比例较低,对其他有关收入未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二是存货审计不到位。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核销审计不到位,未对第三方保管的存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三是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审计不到位。未就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盘点程序存在瑕疵。四是其他实质性程序执行不到位。如未就公司销售费用真实性获取有关支持证据,往来款项函证程序不到位等。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第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2016年)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重要子公司的审计报告日晚于集团的审计报告日。二是未在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归档审计底稿。三是对获取的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22年)第五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罗曼、杨思琪作为天圣制药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现要求你们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2号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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