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梁修武、李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梁修武、李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新材或公司)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
一是未恰当实施与关联方及其交易未披露相关的风险评估程序。二是未恰当识别和评估与资金占用相关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三是未针对已识别的特别风险、舞弊风险(如收入舞弊风险)制定充分、适当的总体应对措施。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二、控制测试
一是对部分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测试程序设计、执行不到位。二是对公司内部控制执行中存在的偏差未保持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实质性程序
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营业收入(如大宗贸易业务)、应收账款、期后事项、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持续经营等审计不到位,如对审计证据显示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和恰当的审计应对、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能对函证保持有效控制以及访谈程序不到位等,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底稿编制
一是部分审计证据未留档。二是部分审计过程未留痕或留痕不全。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第十条、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五、审计意见
结合前述问题,对天晟新材2023年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2022年)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梁修武、李斌作为天晟新材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应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们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