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磊、段姗、於祝荧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21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9号关于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磊、段姗、於祝荧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磊、段姗、於祝荧: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职所)执业的创世纪2022、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天职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异常收入保持职业怀疑。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和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创世纪)为创世纪的全资子公司。天职所深圳创世纪2022年12月对江苏澋润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澋润)销售收入、宜宾创世纪2022年12月向江苏澋润采购9台机床设备执行审计程序时,未对获取的审计证据异常情况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深圳创世纪存在通过江苏澋润间接向宜宾创世纪销售机器设备的情况,未发现创世纪多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资产处置损益等,合计多确认利润823.08万元。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二、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2022年、2023年对宜宾创世纪房屋建筑物进行现场盘点时,未关注到宜宾创世纪将6#厂房部分区域以及前述9台机床设备对外出租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宜宾创世纪对该部分厂房、9台机床设备会计处理不准确的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三、商誉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天职所在对创世纪2023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过程中,一是天职所关注到2023年商誉资产组组成范围新增了5家公司,但未对商誉资产组范围变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创世纪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未对创世纪2023年β取数同行业可比公司数量以及2023年税前折现率计算方式较2022年发生变化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四、未对投资性房地产空置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职所对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台群)2023年位于苏州市的投资性房地产执行审计程序时,获取并复核了创世纪外聘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及评估测算表,但在复核过程中未关注到评估采用上海市工业房地产空置率测算苏州台群未来年度租金收入、未进行修正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五、关联交易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将深圳市嘉熠精密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嘉熠)识别为关联方。2022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采购生产线并确认为在建工程;2023年,天职所关注到浙江创世纪向深圳嘉熠预付款项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天职所均执行了相应审计程序。天职所未将上述交易识别为关联交易、未在关联交易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发现创世纪2022、2023年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金额。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202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六、细节测试审计程序不到位。天职所对深圳创世纪2022年度营业收入执行“真实性资料检查”审计程序时,未关注到部分单据存在时间、编号异常的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天职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张磊、段姗、於祝荧作为创世纪审计项目2022、2023年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职所、张磊、段姗、於祝荧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天职所首席合伙人、质控合伙人及张磊、段姗、於祝荧携带有效身份证件于2025年1月7日14:00到广东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谈话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号发展中心大厦13楼。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同时,天职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情况。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2月24日抄送:证监会上市司、会计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