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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6 号

关于对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嘉合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维嘉、石文博、梁爽:

经查,2023 年 3 月至 2024 年 1 月期间,嘉合智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资产被多次查封;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的子公司河南思诺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被郑州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你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对上述事项补充披露。

你公司未能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91 号)第二十一条、二十

四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董事会秘书)李维嘉、时任董

事长石文博、时任董事会秘书梁爽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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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维嘉、石文博、梁爽实施出具警示函

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

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

抄送:公众司,全国股转公司,郑州市人民政府,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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