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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08 号

关于对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员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宋保民、饶飞、章小泉:

2024 年 4 月 29 日,郑州华英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其中将 2021 年净

利润由 4,251.76 万元调减为 3,194.12 万元。上述事项反映你

公司挂牌时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财务报表中财务数据披

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212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宋保民、时任

总经理饶飞、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章小泉未能勤勉尽责,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宋保民、饶飞、章小泉实施出具警示函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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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

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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