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宋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宋莉:
经查,你担任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北化工)独立董事期间,你的配偶史曙光于2022年3月31日至2024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将持有的鲁北化工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累计买入16,400股,累计卖出15,900股,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应引以为戒,严格规范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山东证监局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