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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公司存在重复置换募投项目资金、多支付募投项目资金等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六条的规定。

2.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未见政府补助类相关执行细则,导致部分政府补助确认依据不充分,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3.存货减值测试工作不到位。公司2023年进行存货减值测试时,对部分在产品因未来可能用于研发而未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对部分存货的减值测试仅以产成品的平均销售单价与销售成本进行比较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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