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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赵轶、孙峰、唐永娟、邵靖阳: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2022年存在少量设备未向客户发货交付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和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二是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有资金和日常支出未及时履行置换事项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且部分募集资金账户设立未经董事会审议;三是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未按照公司制度及时获取销售设备安装交付最终文件材料。
公司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副总经理孙峰、财务总监唐永娟、董事会秘书邵靖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赵轶、财务总监唐永娟、董事会秘书邵靖阳对上述违法事项负主要责任,副总经理孙峰对上述销售内控管理不规范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赵轶、孙峰、唐永娟、邵靖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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