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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叶茂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钱江摩托)

(原标题:关于对叶茂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钱江摩托))

叶茂杨:
你控制的账户组合计持有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摩托或公司)5%以上股份,在2018年8月31日至2024年10月8日期间,账户组合计减持钱江摩托股票8,217,700股,合计变动比例达到3.60%(其中主动减持1.71%,被动减持1.89%)。你在持股比例每变动1%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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