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天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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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张天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天逸:经查,杭州清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通过定制化专户产品提供通道服务、部分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部分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存在超越基金合同约定、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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