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清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清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一、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二、通过定制化专户产品提供通道服务;三、部分管理产品的合格投资者和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如替投资者预勾选项和备注信息、缺少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缺少问卷调查,未进行双录等;四、部分管理产品的投资比例存在超越基金合同约定;五、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二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二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四条、第十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做好投资者沟通保护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