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苏州明善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在举报事项核查过程中,我局发现你公司向投资者发送的共青城明善源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协议等材料部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