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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4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44号))

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及戚顺银、李洪滨:

经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19日,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个别会计科目更正比例较大,其中调增净利润396.86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62.60%。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戚顺银,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李洪滨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决定对亚捷科技(唐山)股份有限公司、戚顺银、李洪滨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及戚顺银、李洪滨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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