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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8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8号))

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9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涉及多个会计科目,个别会计科目更正比例较大,其中2021年调减净利润378.47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22.22%。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整改,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当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强化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衔接,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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