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李斐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9号))
李斐:
经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2024年4月29日,信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差错更正,涉及多个会计科目,其中2021年调减净利润378.47万元,占原披露金额的22.22%。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于2024年12月27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