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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0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0号))

益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辉:

经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截至2024年8月31日,你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4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辉自2024年2月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2022年5月30日,公司与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贷中心寨头分中心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股东赵兰竹(持股比例0.3167%)、张春香(持股比例0.1301%)各自借贷的198万元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2024年8月31日,公司与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股东张春香(持股比例 0.1301%)借贷的198万元提供保证责任。公司先后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9月13日与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灵寿县联之益贸易有限公司借贷的990万元、980万元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事前审议、信息披露程序,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苏辉知悉并参与办理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苏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及苏辉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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