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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7))

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华倩、李林伟:

经查,发现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资产被查封未及时披露。2024年6月,公司主要经营活动及往来交易使用的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公司名下海域使用权(冀〔2019〕秦皇岛市不动产权第0202985号)被查封,公司未及时披露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和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项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倩、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林伟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对秦皇国际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华倩、时任董事会秘书李林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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