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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杨毅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杨毅采取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5号))

杨毅:

经查,你作为河北北直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直通航或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总经理存在以下问题:

2022年8月至今,你存在由他人代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024年10月24日,北直通航发布《关于股东股份代持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对上述情况进行披露。你未及时告知公司上述股份代持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存在股权不明晰情况。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现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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