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常爱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46号))
常爱国:
经查,你存在以下问题:
你原为九易庄宸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易庄宸或公司)第二大股东,2023年8月25日,你通过二级市场增持九易庄宸股份64,000股,持股总数达8,126,900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你未及时披露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书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