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秘勇、李鹏韬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2号))
秘勇、李鹏韬:
2024年11月13日,石家庄常山北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石家庄常山恒新纺织有限公司签订职工劳动关系变更经济补偿金合同,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共计9,246.30万元,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订立上述经济补偿金合同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你们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请你们于2025年1月8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证件到我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北大街71号)接受监管谈话。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将该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