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5))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史绍禹、杜凤利:
经查,你们在执行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报告文号:永证审字2024第110025号)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公司2023年年报财务报告-其他关联方情况未披露三河市禾旺农业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为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实控人李福成控制的主体,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你们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被审计单位未能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进行恰当会计处理或披露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恰当评价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导致财务报表未实现公允反映。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22年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内部控制风险评估程序执行不到位
福成股份在报告期内多次通过子公司账户向公司关联农业合作社银行账户转款,期后又将相应资金转回公司。你们未对上述资金划转和重大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事项进行充分关注,保持职业怀疑,并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年12月修订)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收入函证程序不到位
会计师未恰当识别回函异常,未对异常回函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回函人与函证对象不一致、回函直接送达被审计单位等情形。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你们对上述异常情形进行的补充核查记录。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史绍禹、杜凤利作为该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现决定对你所及史绍禹、杜凤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加强学习,切实采取措施有效措施提高执业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