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崔寒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当代节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崔寒凌: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2023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上述行为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2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2024年5月更换董事长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事项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上述行为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崔寒凌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崔寒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严格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强化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学习,切实强化合规意识,勤勉尽责,强化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