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田永利、徐永梅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田永利、徐永梅:
经查,田永利向客户介绍操盘手,田永利、徐永梅两人从该客户处获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田永利、徐永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