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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闫宏江、蒋朋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闫宏江、蒋朋军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闫宏江、蒋朋军: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华智能或公司)2021年至2023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预付账款及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1年12月至2023年8月,达华智能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为昆山之奇美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资助金额最高35,800万元;2023年3月至12月,福米科技为昆山之奇美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资助金额最高33,000万元。你所对达华智能2021年、2022年预付账款、货币资金审计时,未对2021年银行询证函回函要素缺失、2022年银行对账单中银行结息金额与银行余额不匹配等异常迹象保持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福米科技2021年货币资金虚增35,800万元及相关财务资助事项。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投资收益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达华智能于2023年提前确认子公司中山市德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山德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德晟)及青岛融佳安全印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青岛融佳不动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融佳)股权转让收益。你所在审计投资收益时,已知悉子公司青岛融佳及中山德晟未于2023年完成股东变更登记,且达华智能未于2023年移交青岛融佳的公司公章、财务章等材料,但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发现公司2023年提前确认子公司处置收益,虚增利润总额6,111.63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三、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达华智能延迟在建工程福美项目土建工程转固时间点且错误核算土地使用权摊销。你所在设计和实施在建工程审计过程中,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2022年虚增利润总额28.91万元,2023年虚增利润总额2,929.37万元。以上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闫宏江、蒋朋军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所有关负责人及注册会计师闫宏江、蒋朋军于2025年1月10日上午9时30分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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