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志江:
经查,你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董事长,你儿子张昊恺名下证券账户于2024年11月6日至11月11日期间存在买卖纳川股份股票情形,合计买入公司股票1,132,000股、卖出1,132,0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充分吸取教训,督促亲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