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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厦门中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厦门中龙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1年12月,你公司与林祥富、林颖颖、厦门精圆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厦门瑞生祥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生祥,已更名为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购协议,拟收购瑞生祥90%的股份,但你公司未能及时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杜绝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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