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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盛旺、陈亚强、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厦门证监局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庄盛旺、陈亚强、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庄盛旺、陈亚强、徐建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亚太所)执行的厦门麦咖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咖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和2023年度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评估执行不到位

(一)中审亚太所对麦咖股份实施2022年度、2023年度风险评估程序时,未将公司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识别为特别风险,未将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识别为特别风险。

(二)中审亚太所2023年审计工作底稿中,风险评估汇总表显示将“存货余额增加”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但麦咖股份2023年末存货余额较2022年末相比实际为“下降”趋势。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22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一)中审亚太所对麦咖股份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活动了解不充分,公司2022年、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包括贸易收入、钢结构工程收入、农副产品销售收入等,中审亚太所未按照不同业务种类分别了解公司销售业务流程,未准确识别不同收入确认时间等控制点。

(二)中审亚太所在了解和评价麦咖股份2022年、2023年销售相关循环的内部控制设计有效性时,将“销售计划管理”“客户开发与信用管理”和“顾客档案的维护”作为关键控制,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穿行测试内容。

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22年12月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亚太所在麦咖股份2022年度、2023年度审计中,对公司贸易业务收入和工程收入只获取了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回单、验收单等基本审计证据,未对公司大股东股权及高管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贸易收入毛利率过低、验收单无验收时间、函证回函异常等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通过访谈、走访等方式进一步核查公司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3号——分析程序》(2022年修订)第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亚太所在麦咖股份2022年度审计中,向公司15个客户、供应商实施函证时,发函的对方收件地址与对方回函的寄件地址不一致,且4家公司回函的寄件地址为同一地址,1个供应商回函内容与发函内容不符。在麦咖股份2023年度审计中,向公司7个客户、供应商函证时,发函的对方收件地址与对方回函的寄件地址不一致,且3家公司回函的寄件地址为同一地址。中审亚太所的审计工作底稿中,只简单记录了回函统计情况,未见对函证地址核对情况的记录,未对前述函证异常情况保持关注并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相关事项的真实性。以上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五、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中审亚太所在麦咖股份2023年度审计中,对麦咖股份子公司蚌埠麦咖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存货审计程序时,存货盘点表仅有某审计人员签字,无公司仓管、会计等签字,也无公司盖章,且无法提供该审计人员前往公司现场进行监盘的差旅凭证,无证据表明实施了现场监盘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第五条。

六、管理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3年12月,麦咖股份支付了以前年度相关费用共42.45万元(不含税),并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中审亚太所在对公司管理费用执行抽样程序时已抽取该样本,但未能识别出该费用存在跨期错报并作追溯调整,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2022年修订)第二条、第九条的规定。

中审亚太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六条的规定。庄盛旺、陈亚强为麦咖股份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庄盛旺、徐建华为麦咖股份2023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对中审亚太所的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审亚太所、庄盛旺、陈亚强、徐建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加强质量控制,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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