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大同宇林德石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6月,你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丰镇市宏升炭素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合计772.22万元,公司迟至2024年3月21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且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将资金拆借金额披露为730万元,存在部分资金拆借未披露的情形,信息披露不完整。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2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2月25日